苏州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
为规范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,促进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,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,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《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(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)、《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》(苏府办〔2019〕87号)和《苏州市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》(苏建法办〔2018〕11号)的规定,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,于2019年7月18日制定印发《苏州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程序规定”)。
《程序规定》明确了苏州市安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:(一)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、中长期工作意见;(二)决定涉及全市应急管理重要监管制度和基础建设项目;(三)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;(四)制定或修改市级相关应急预案;(五)有关法规性文件规定和本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。
根据规定,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事项按照充分酝酿、公众参与、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、廉洁性审查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、公布执行等程序进行,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,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依法、科学、民主、公开、高效。
根据规定,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要按照《苏州市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》(苏建法办〔2018〕11号)的要求,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,保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资料的完整。对在重大行政决策中有滥用职权、弄虚作假、违反工作纪律、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,《程序规定》也明确进行相应责任追究。